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提高城區集中供熱服務水平,規范收費標準和使用程序,根據《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溫縣城區集中供熱特許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集中供熱企業),使用集中供熱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建建筑集中供熱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繳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集中供熱企業要嚴格按照《溫縣集中供熱特許經營協議》和《溫縣城市集中供熱專項規劃》進行集中供熱建設、經營活動。
第五條 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按項目規劃建筑面積(車庫、地下室不計算面積)征收。具體標準為:建筑紅線以外,居民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為39元/平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為49元/平方米;建筑紅線以內,多層及小高層(13層以下,不含13層)按照46元/平方米,高層(13層及以上)按照56元/平方米。集中供熱配套費應按照《溫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相應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 凡在我縣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的新建建筑,包括民用、公建和商業等建筑(不含工業),開發建設單位或所有人均應繳納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建設單位應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與集中供熱企業簽訂工程配套建設協議,并按要求繳納集中供熱配套費。建設單位憑繳費憑證、配套建設協議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集中供熱企業和建設單位簽訂工程配套建設協議后,集中供熱企業向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集中供熱管道工程設計方案;2.工程施工合同;3.質量服務承諾書。
第八條 接到供熱企業資金申請后,應在30日內將集中供熱配套費的70%撥付給供熱企業,由供熱企業負責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建設。
第九條 縣政府成立驗收工作小組,牽頭組織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驗收小組成員單位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應急管理局、供熱企業、物業單位或小區業主代表組成。工程驗收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供熱企業向驗收小組辦公室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驗收小組辦公室在30日內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供熱安裝工程應嚴格按照《城鎮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國家標準執行,未達到相關規范要求,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供熱企業予以整改。
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安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溫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支付剩余配套費。
第十三條 新建建筑是指從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民用、公建和商業等建筑(不含工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溫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3日